前提說明

在地方政府積極發展觀光事業之同時,因為多數公營事業機構具有豐富土地及觀光資源,包括台糖、台電或台鐵等,又地方政府也想借助民間之資金及經營能力,在此三方向共同思考下,地方政府應如何與公營事業機構及民間廠商合作,而由地方政府主導進行觀光資源之開發經營,其共同開發合作模式為以下分析重點。

開發合作模式之分析

地方政府、公營事業機構、民間廠商三者合作開發模式,初步提出以下三種模式:

模式一:共同合作模式

係地方政府先與公營事業機構簽定合作協議書,全案由地方政府主導開發並招商,未來民間投資廠商直接與地方政府簽定合約而進行開發營運,而公營事業機構直接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民間投資廠商,營運期滿民間投資廠商再將資產移轉給地方政府。

 模式一 共同合作模式分析圖

模式二:先承租後招商模式

係地方政府先與公營事業機構簽定協議書並承租公營事業機構之土地(或建物),未來民間投資廠商直接與地方政府簽定合約而進行開發營運,而公營事業機構直接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民間投資廠商,營運期滿民間投資廠商再將資產移轉給地方政府。

 模式二 先承租後招商模式分析圖

 

模式三:先設定地上權後招商模式

係地方政府先向公營事業機構承租土地(或建物),公營事業機構並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地方政府,全案由地方政府主導開發並招商,未來民間投資廠商直接與地方政府簽定合約而進行開發營運,而地方政府再將地上權移轉給民間投資廠商,營運期滿民間投資廠商再將資產及地上權移轉給地方政府。

模式三 先設定地上權後招商模式分析圖

開發合作模式之比較

共同合作模式、先承租後招商模式及先設定地上權後招商模式等三種開發合作模式其比較分析與評估詳見下表。

開發合作模式比較分析表

項目

模式一

共同合作模式

模式二

先承租後招商模式

模式三

先設定地上權後招商模式

開發主導者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
承租土地者 BOT廠商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
設定地上權對象 BOT廠商 BOT廠商 地方政府
地上權移轉 地方政府→BOT廠商
公營事業機構收益 與地方政府依權利價值比例計算 土地租金由地方政府支付,地上權權利金由BOT廠商支付 土地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皆由地方政府支付
地方政府收益 與公營事業機構依權利價值比例計算 BOT廠商營運權利金 BOT廠商地上權買賣價金及營運權利金

 

開發合作模式比較評估表

項目

模式一

共同合作模式

模式二

先承租後招商模式

模式三

先設定地上權後招商模式

地方政府風險承擔
公營事業機構風險承擔
地方政府行政作業程序
公營事業機構行政作業程序
權益分配
資產移轉
價金支付
協議內容
●:表示最高或最複雜;◎:表示次高或次複雜;○:表示較低或較單純

版權所有 請勿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