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與不動產證券化之區別
項目 |
金融資產證券化 |
不動產證券化 |
意義 | 債權資產經組群包裝組合並輔以信用增強與評等後發行證券。 | 不動產之投資轉變為證券形態,我國屬狹義的定義係指不動產資產證券化 |
目的 | 增加金融機構之資金來源,並分散債權風險 | 增加不動產開發經營籌措資金之管道,並使一般投資人可投資不動產。 |
主要類別 | 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化、其它金融債權證券化(包括汽車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等) | 一般不動產證券化、不動產投資信託、不動產資產信託 |
委託人
(經營主體) |
金融機構 | 不動產投資信託為不動產投資信託機構;不動產資產信託為不動產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 |
證券化之前提 | 先有債權資產再進行證券化 | 不動產資產信託為先有不動產再進行證券化;不動產投資信託為先有資金再進行證券化 |
收益來源 | 債權每期應收之本金與利息等 | 不動產經營之收入 |
證券性質 | 債券型證券 | 股權型證券 |
市場價格之影響 | 與不動產市場之關係屬間接關係,受市場價格波動影響較小。 | 為直接參與不動產之經營,受市場價格波動影響較大。 |
版權所有 請勿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