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日本之土地信託制度
一、美國土地信託制度
美國的土地信託與傳統信託模式並不相同,除將所有權的法律上的權能、衡平法上的權能及一些純粹管理上的義務移轉給受託人外,所有權的其餘權能均保留給受益人,其操作模式有以下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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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融資
投資開發業者購買素地,而將該素地租給由該投資開發業者所組成的公司,並將該素地所有權信託移轉給受託機構,並依契約由受託機構發行土地信託受益憑證,而由委託人(開發業者)出賣該受益憑證,由出賣受益憑證所得的資金,用來開發經營土地。受託機構收取租金,並給付固定報酬給受益憑證持有人,再將剩餘租金用來買回受益憑證,使投資開發業者之實質所有權的負擔能夠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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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經營管理(Cooperative Apartment Houses)
將公寓建築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受託機構,受託機構遵照信託契約的約定經營管理該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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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事業中間人
以經營土地買賣業務之不動產業者,為了保護共同事業的進行與每位參與者的利益,而將買賣標的移轉給受託機構,減低參與者阻礙共同事業進行或將土地出賣牟利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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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出售
土地分割信託是使投資開發業者,用來達成購買土地,並經改良後再出售土地之目的。即投資開發業者與土地出售之當事人成立買賣契約,並約定將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給受託機構,成立信託契約。而投資開發業者先給付買賣價金的一部分給土地的賣方,剩餘未付部份的價金以賣方對現託財產(該筆土地)取得受益權,其投資開發業者對土地進行改良與分割後,在符合信託契約所約定之條件下,由受託機構將分割後之土地移轉賣給第三人,而所得價金用來償還投資開發業者對土地賣方的負債。
二、日本土地信託制度
日本的土地信託,為日本信託業法所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及「地上權與土地之租賃權」信託之一種,亦即土地信託為不動產信託之一種。而日本的土地信託依照其信託契約內容之不同,可分為以下四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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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型
相當於委託開發經營型,即委託人(土地所有權人)與受託機構雙方簽訂土地信託契約,委託人因土地之信託而取得信託受益權成為信託之受益人,而受託機構與承造商簽訂承造契約,並就建築物建造等所需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支付建築價款,並依信託目的,將建築物出租於承租人而收取租金,其租金扣除應付費用及受託機構應獲取信託報酬後為信託收益交付受託人。而於信託終了時,將信託財產(土地、建築物)等以現況交付受益人,其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轉由受益人承受,並塗銷土地、建物之信託登記,以及辦理所有權轉登記,將所有權移轉給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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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售型
相當於委託開發出售型,即委託人(土地所有權人)與受託機構雙方簽訂土地信託契約,委託人因土地之信託而取得信託受益權成為信託之受益人,而受託機構與承造商簽訂承造契約,並就建築物建造等所需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支付建築價款,並依信託目的,受託機構以出售人身分負責出售興建完成之建築物,並從出售價款中支付建築價款給承造商,以及支付其他相關費用與扣抵受託機構所應獲取之信託報酬後,將出售價款之剩餘價款作為信託收益,交付受益人而終結信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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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交換型
相當於合建型,即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並透過信託機構,委由開發業者進行開發建設,於建設完成後,依據土地價值與開發業者出資比率分別計算相關之權益並依比率分配其建築物之所有權。此種等價交換型和我國的合建類似,所不同的是在於等價交換型之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先將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給信託機構,再依照信託目的委由開發業者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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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事業型
因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土地承租人面對凌亂不整之土地與雜然混亂的街道,希望改善居住環境,促進商業的發展與提昇土地價值,而與鄰近居住者共同規劃整建,藉由土地信託,達到權利變換的效果。此信託動機原意在於使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而產生自發性的更新與開發,並藉由信託開發的方式以減少不必要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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