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
一、不動產信託的意義
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為了使不動產有效利用或為其他特定目的,將不動產權利透過信託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則依雙方簽訂之信託契約為受益人(可能為委託人或第三人)之利益就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經營及處分等程序與法律關係,而提高不動產持有人之資產運用效益,並於信託契約期滿後,將不動產權利返還或移轉權利於指定受益人之信託制度。
二、不動產信託的種類
國內目前不動產信託大致可分成三種不同之型態,即開發型(專案型)不動產信託、管理型(租賃型)不動產信託及處分型不動產信託,以下就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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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型(專案型)不動產信託
委託人與承造廠商簽訂工程承攬合約,並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將不動產與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並將建造執照之起造人以受託機構名義申請,而受託機構視需要委託建築經理公司負責營建管理,並按期將工程款撥付給承造廠商、付息給融資銀行及付款予其他相關單位及代為繳納信託財產稅捐等事宜,致不動產興建完成後,再進行信託財產結算,將結算之信託財產歸還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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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型(租賃型)不動產信託
委託人交付不動產予受託機構,並約定由受託機構與第三人簽訂租賃契約及定期收取租金,依信託契約約定為管理、運用及保存其信託財產後返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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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型不動產信託
委託人交付不動產予受託機構,約定由受託機構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取得價金,依信託契約約定為管理、運用及處分其信託財產後,將受託成果(利益)歸還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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