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開發STP策略分析案例說明
基地假設條件
位置:台北市
使用分區:住三
面前道路:8米道路
STP策略分析架構說明
STP策略分析大約可分為三個步驟,即首先進行市場區隔((Market Segmentation),再者選擇個案所希望滿足的目標市場(Market Targeting),最後根據目標市場而規劃出最適合的產品定位(Product Positioning)。
所謂的市場區隔,認為市場具有異質性,因此試在這些異質中找出某些共同的或相關的因素,以將複雜的市場分為幾個同質性較高的小市場,再從其中選定幾個目標市場來從事產品定位的工作。本案市場區隔將以產品導向作為主要變數
市場區隔
建立次市場體系
本案例以住宅作為主軸產品市場體系,本體系中主要可分為純住宅、店舖住宅、住商混合及住辦混合等四種產品。
在純住宅方面又可分為「特殊住宅」、「普通住宅」、「豪宅」、「小套房」與「普通住宅+小套房」等五種產品
在店舖住宅方面,主要有「店舖+普通住宅」、「店舖+小套房」與「店舖+普通住宅+小套房」等三種產品,其中「店舖+普通住宅+小套房」之產品在市場上較少見
而住商混合方面,較常見的產品為「商場+普通住宅」與「商場+小套房」兩種,至於「商場+普通住宅+小套房」之產品也較少
住辦混合方面,以「辦公+普通住宅」較常見,至於「辦公+小套房」與「辦公+普通住宅+小套房」則較少見。
區分次市場
因基地條件及環境因素條件等,較無以住商混合及住辦混合為主軸所能創造產品之相關條件,因此本文先排除以住商混合及住辦混合為主軸之次市場體系。
選定目標市場
建立選定原則
首先建立以下五項選定原則:
【原則一】:不考量非市場性之產品
即對於不具市場性或不具交易性之產品暫時不列入考量,例如:作為政府之社會福利機構空間或作為政府單位之辦公空間等。
【原則二】:不考量短期臨時之產品
即對於短期臨時使用之開發產品不加以考量,例如:作為短期之停車場出租或作為臨時之市場、商場等。
【原則三】:必須合乎適法性之產品
即對於開發之產品,必須考量法令上之允許使用與限制等,並必須考量市府在經營層面法令上之限制。
【原則四】:須有足夠吸引力之產品
即對於開發之產品,必須考量市場上之供需情況,並且必須創造有足夠吸引消費者購買之產品。
【原則五】:必須符合業主需求性之產品
即對於開發之產品,必須考量此種產品是否符合業主先前對本案所反應之需求性。
研擬初步篩選層面
依「原則一」及「原則五」對允許使用類別篩選
本案基地,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對使用組別之規定,首先以「原則一」及「原則五」對允許及附條件允許使用組別進行篩選
類別 | 使用組別 | 原則一 | 原則五 |
允許使用類別 | 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 ○ | ○ |
第二組:多戶住宅。 | ○ | ○ | |
第三組:寄宿住宅。 | ○ | ○ | |
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 × | × | |
第五組:教育設施。 | × | × | |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 × | × | |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包括精神病院) | ○ | × | |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 ○ | × | |
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 × | × | |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 × | × | |
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 ○ | × | |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 ○ | × | |
附條件允許使用類別 |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精神病院。 |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 × | × | |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 × | × | |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 ○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 ○ | ○ | |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 ○ | × | |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 ○ | ○ | |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之科學儀器、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費表)、瓦斯爐、熱水器及其廚具、家具、裝潢、木器、藤器、玻璃及鏡框、樂器、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用品、玩具、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 | ○ | ○ |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 ○ | ○ | |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 ○ | ○ | |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視障按摩業(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其使用樓地板面積限一五○平方公尺以內) | ○ | ○ | |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 ○ | ○ | |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 | ○ | ○ | |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信託投資業、保險業。 | ○ | ○ | |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旅遊業辦事處及營業性停車空間。 | ○ | ○ | |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 ○ | ○ | |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 | ○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 × | × | |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 ○ | × | |
○: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灰色背景者表示兩原則完全符合之項目 |
依「原則三」分析適合各次市場之項目
功能
屬性 |
使用組別 | 限制條件 |
住宅 | 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 無 |
第二組:多戶住宅。 | 無 | |
第三組:寄宿住宅。 | 無 | |
商業或店舖 |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中西藥品。書籍、紙張、文具及體育用品。化妝美容用品及清潔器材。水電器材。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平方公尺者)。古玩、藝品。地毯。鮮花、禮品。鐘錶、眼鏡。照相器材。縫紉用品。珠寶、首飾。獵具、釣具。呢絨、綢緞及其他布料。皮件及皮箱。醫療用品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茶葉及茶具。集郵、錢幣。估衣。 |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500平方公尺以下。
另書籍、紙張、文具、體育用品、古玩、藝品、集郵、錢幣等項目,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之樓層,限於建築物第二層以下及地下一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500平方公尺以下。 |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之科學儀器、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費表)、瓦斯爐、熱水器及其廚具、家具、裝潢、木器、藤器、玻璃及鏡框、樂器、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用品、玩具、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 |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之左列各款:冰果店、點心店、飲食店、麵食店、自助餐廳、泡沫紅茶店、餐廳(館)、咖啡館、茶藝館。 |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
|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洗衣、理髮、美容、織補、傘、皮鞋修補及擦鞋、修配鎖、自行車、機車修理(限手工)、圖書出租、錄影節目帶出租、溫泉浴室、代客磨刀(限手工)、汽車保養(限換輪胎)。 |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500平方公尺以下。
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各層均為非住宅使用,其餘各項均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二層使用,其中地下二層應直接面臨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編有門牌,且非法定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室。 |
依「原則四」研擬主體產品篩選層面
「原則四」為必須有足夠吸引力之產品,對於主體產品種類能夠形成有足夠吸引力時,則必須從幾個層面切入考量,包括基地條件面、區域因素面及市場供需面,以下就三個篩選層面之主要影響條件加以說明:
- 基地條件面:
- 基地面臨道路寬度
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將影響居住之寧適性、商業活動之可及性等。
- 基地臨接道路長度
基地臨接道路長度之多寡,對主體產品種類具有相當之影響,例如以商業為主軸之產品其臨接道路長度不能太小,否則經營效益無法顯現。
- 基地鄰地建物使用現況
基地鄰地建物使用現況,將對產品開發與之相容性程度及達到最有效利用程度等皆具有影響。
- 面對或鄰接有利或不利產品開發之公設
基地所面對或鄰接之公共設施,其對所開發之產品是具有相當之影響性,例如住宅產品如面對公園比商業產品或辦公產品更具吸引力。
- 區域因素面
- 區域土地使用特性
區域土地使用特性關聯到其開發主軸與方向,包括住宅產品、辦公產品或商業產品等,並對主體產品種類具有影響。
- 區域建物型態特性
區域建物型態特性包括建物類型、空間面積及公共服務設施等,對於所開發之主體產品種類與細目產品種類皆具有影響,尤其是細目產品種類受其影響較大。例如週邊區域建物皆以三房二廳為主,此表示此區域之住宅市場主流為三房二廳。
- 市場供需面
- 區域次市場供給狀況
區域次市場供給狀況包括供給之主要產品型態、供給量之多寡、及市場佔有率等。
- 區域次市場需求狀況
區域次市場需求狀況包括需求之主要產品型態、需求量之多寡、及市場胃納率等。
依「原則四」研擬細目產品篩選條件
對於以住宅為主軸之細目產品種類,要能夠形成有足夠吸引力時,則必須考量以下幾個重要條件:
【條件一】:產品是否迎合區域人口成長組成與特性
【條件二】:產品是否考量區域建物類型與面積特性
【條件三】:產品是否符合區域市場之供需最佳條件
【條件四】:產品價格是否為區域市場最適總價範圍
評選目標市場
主體產品類型目標市場之篩選
目標市場之評選,依據上述主體產品篩選層面,首先從基地條件面、區域因素面、市場供需面等三個層面作篩選,依各層面所列之條件賦予評分後,再依分數多寡而作順位之評選。其中,各條件裡最有利者給+3、次有利者給+2、較無影響者給+1。
層面 | 條件 | 純住宅 | 店舖住宅 |
基地
條件面 |
面臨道路寬度 | 1×2 | 2×2 |
臨接道路長度 | 1×1 | 2×1 | |
鄰地建物使用現況 | 1×1 | 1×1 | |
面對或鄰接有利或不利產品開發之公設 | 2×1.5 | 3×1.5 | |
小計 | 7 | 11.5 | |
區域
因素面 |
區域土地使用特性 | 1×2 | 3×2 |
區域建物型態特性 | 1×1 | 3×1 | |
小計 | 3 | 9 | |
市場
供需面 |
區域次市場供給狀況 | 2×1.5 | 3×1.5 |
區域次市場需求狀況 | 1×2 | 2×2 | |
小計 | 5 | 8.5 | |
總計 | 15 | 29 |
細目產品類型目標市場之篩選
細目產品(住宅部分) | 條件一 | 條件二 | 條件三 | 條件四 | |
店鋪住宅 | 小套房 | ● | × | × | ● |
二房一廳住宅 | × | × | × | ● | |
三房二廳住宅 | ○ | ● | ○ | ● | |
四房二廳住宅 | ○ | ● | ● | ○ | |
四房二廳以上之住宅 | × | × | × | × | |
【條件一】:產品是否迎合區域人口成長組成與特性、【條件二】:產品是否考量區域建物類型與面積特性、【條件三】:產品是否符合區域市場之供需最佳條件、【條件四】:產品價格是否為區域市場最適總價範圍
●:表示較有利、○:表示有利、×:表示較不利 |
產品定位
經目標市場評選後,本案基地之產品定位整合說明如下:
主體產品:第一順位為店舖住宅,第二順位為純住宅
細目產品:住宅部分第一順位為四房二廳住宅,第二順位為三房二廳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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